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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規條例
安徽二建紀律檢查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
來源: 時間:2017/02/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公司紀委對公司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作用,提高公司紀委監督和科學決策的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紀律檢查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紀委會議”)堅持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原則,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三條  紀委會議議事范圍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省國資委、集團紀委和公司黨委有關文件、會議精神;討論決定落實相關文件、會議精神的實施意見。

(二)研究審定紀委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等重要文件,討論提交黨代會審議的紀委工作報告。

(三)研究公司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分析研究落實黨風廉潔建設責任制、廉潔從業教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監督檢查等工作。

(四)聽取重大案件匯報,分析案情;討論決定黨員違犯黨紀需要立案的相關事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或取消黨員的紀律處分。

(五)討論向上級紀委和公司黨委的重要請示或報告;審議通過紀委的重要決議、決定。

(六)討論、處理各基層黨組織關于紀檢監察工作重要事項的報告和請示;

(七)審議申訴案件復議結果;

(八)討論和修改公司紀委有關規章制度,討論研究紀委自身建設的重大問題。

(九)其他需要由紀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會議程序

第四條 紀委會議由紀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主持。參加會議人員為全體紀檢監察人員。必要時,請有關同志列席會議。

第五條 議題的確定

(一)紀委會會議議題由紀委書記確定。

(二)紀委委員提議由紀委會討論的議題和事項,應提前與紀委書記溝通,經紀委書記審定后,列入會議議題。

(三)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日常工作實際情況提出的議題和事項,經紀委書記審定后,列入會議議題。

第六條 會議的召開

(一)紀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二)紀委會議的召開時間和會議議題一般應提前一天通知各位與會委員,會議有關材料由紀檢監察部門準備,可提前印發給各位委員。

(三)會議應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如討論違紀案件立案、對黨員給予紀律處分、對黨員申訴的處理意見或復議、復查結論等議題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可舉行。

(四)根據會議議題和事項,需要有關部門或人員列席紀委會的,列席會議人員由紀委書記確定。

(五)紀委委員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須向紀委書記請假并說明原因。

第七條 議事程序

(一)紀委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嚴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既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討論醞釀,集思廣益,又要提高議事的效率和質量。

(二)紀委委員在討論研究問題時,要樹立高度負責的精神,實事求是地發表意見。對重大問題討論時,紀委委員必須明確發表自己的意見。

(三)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方式。對黨員的處分或對黨員處分的取消事項,必須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事項表決時,應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1/2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若所討論的問題涉及委員本人及其近親屬的,有關委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事項,應當暫緩表決,并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經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或向公司黨委、上級紀委匯報請示后再行討論、決定。

第八條 決議發布與執行

(一)紀委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實施。明確由相關部門完成的工作或處理的問題,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通知相關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了解和檢查相關部門對紀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紀委書記報告。

(二)紀委會議決定的事項,需報請公司黨委批準辦理的,必須報經公司黨委批準后再行辦理。

(三)紀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由紀檢監察部門以文件或會議紀要的形式在紀委書記簽發后印發;并由紀檢監察部門及時送達全體紀委委員。

第四章 會議紀律

第九條 任何個人無權改變紀委會議做出的決議、決定。確需改變的,須提請紀委會議復議。在特殊情況下,當機處理改變原決定時,事后必須及時提請紀委會議追補審議。

第十條 紀委會會務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記錄結果報紀委書記簽字確認。記錄按機密文件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記錄。查閱紀委會議記錄必須經紀委書記批準。

第十一條 紀委會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失密、泄密人員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公司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