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審計規定》(簡稱)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經濟責任審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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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審計規定》(簡稱)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經濟責任審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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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
關于印發《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綱要》的通知
近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印發《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綱要》的通知。全文如下: 黨的十九大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并寫入黨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實現了黨和國家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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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
中共中央印發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15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對推進黨組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對黨組職責作了充實,進一步明確了黨組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黨中央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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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
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中共中央印發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鮮明提出新時期好干部標準,進一步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完善選人用人制度機制,嚴把選人用人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堅決匡正選人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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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
中共中央印發 《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是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對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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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范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結合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和監督執紀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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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
監察法在政務處分方面相關規定與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協調一致
監察法在政務處分方面相關規定與 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協調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摘錄: 第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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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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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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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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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
中共黨員的100條禁令
關于政治紀律的禁令第一條嚴禁公開發表反黨言論第二條嚴禁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第三條嚴禁公開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第四條嚴禁制作、販賣和傳播反黨讀物和視聽資料第五條嚴禁私自攜帶、寄遞反黨讀物和視聽資料出入境第六條嚴禁組織、參加反黨活動第七條嚴禁組織、參加反黨組織第八條嚴禁組織、參加邪教組織第九條嚴禁組織、參加黨內秘密集團或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第十條嚴禁搞團團伙伙、撈取政治資本第十一條嚴禁對抗黨和國家政策第十二條嚴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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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2017年1月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規范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督執紀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依規治黨、依規執紀,把監督執紀權力關進制度